(2017)云08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陶安祥、田翠芳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陶安祥,田翠芳,李献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安祥,男,1956年2月6日生,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翠芳,女,1969年10月11日生,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二再审申请人陶安祥、田翠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云南王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献华,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孟连县人,住云南省孟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贤,云南云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陶安祥、田翠芳因与被申请人李献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普中民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云08民申1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2017年7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陶安祥、田翠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被申请人李献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贤到庭参加诉讼,再审申请人陶安祥、田翠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90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4)普中民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吴荣康审判员 汪燕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