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竞嵘与被执行人董学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竞嵘,董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鲁竞嵘,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董学刚,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鲁竞嵘与被执行人董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7月17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鲁竞嵘于2017年8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191.98万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员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世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