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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柳英与欧扬光、阮汤凤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柳英,欧扬光,阮汤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财保37号原告:林柳英,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欧扬光,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阮汤凤,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林柳英为与被告欧扬光、阮汤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欧扬光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ZWCBAGA192154789)、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FV4A24F283064259)及被告阮汤凤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风华苑6幢2单元1402室房屋(房屋权证号:余房权证南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号:杭余商国用2011第22103号)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欧扬光名下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ZWCBAGA192154789)、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FV4A24F283064259);二、查封被告阮汤凤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风华苑6幢2单元1402室房屋(房屋权证号:余房权证南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杭余商国用2011第22103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池万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泽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