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殷翔与孙钰、林玉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钰,林玉霞,殷翔,镇江京华机械轴承有限公司,杨林,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阳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钰,女,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玉霞,女,194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翔,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审被告:镇江京华机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万达广场DB1幢第22层2220室。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杨林,男,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审第三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阳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负责人:赵国昌,该支行行长。上诉人孙钰、林玉霞因与被上诉人殷翔、原审被告镇江京华机械轴承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林、原审第三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阳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2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钰、林玉霞向本院申请申请免交上诉费,经审查,本院不同意孙钰、林玉霞的申请。限孙钰、林玉霞在接到本院催交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8542元。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孙钰、林玉霞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钰、林玉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陈开亮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思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