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文与方玉献、方匡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文,方玉献,方匡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3481号原告:俞文,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毛华聪,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玉献,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方匡撑,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俞文与被告方玉献、方匡撑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方玉献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方匡撑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借款责任;3、判令被告方玉献负担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1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方玉献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还款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1500元的利息);2、判令被告方匡撑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12日,被告方玉献经被告方匡撑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方玉献支付了利息1500元,剩余的本息经原告催讨,被告方玉献至今分文未还,被告方匡撑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方玉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俞文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经支付的1500元的利息应予以扣除)。二、被告方匡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匡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玉献追偿。若被告方玉献、方匡撑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方玉献、方匡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卢之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