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唐和平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和平,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民初3786号原告:唐和平,男,汉族,1956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王建军,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唐和平诉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和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建军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6年9月28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止,总利息28750元;2、判令被告王建军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8日,被告王建军向原告唐和平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7年1月1,被告王建军向原告唐和平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7年5月1日,就上两笔借款合计35万元,被告王建军再次向原告唐和平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于2017年7月31日归还本息。现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6年9月28日,被告王建军向原告唐和平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唐和平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建行湘江北路支行,户名王建军,账号62×××49;2017年1月1日,被告王建军向原告唐和平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唐和平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上述两笔借款,原告唐和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王建军,其中于2016年9月29日转账20万元,2016年12月31日转账15万元。2017年5月1日,就上两笔借款合计35万元,被告王建军再次向原告唐和平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本人王建军于2017年5月1日借到唐和平现金叁拾伍万元整,利息壹分,于2017年7月31日归还本息。二、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王建军借款后未支付分文欠款;2016年9月28日的借条和2017年1月1日的借条由被告王建军收回,被告王建军于2017年5月1日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据。上述借款支付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取款凭证、公民信息检索单、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合法的债务应当得到清偿。被告王建军向原告唐和平借款35万元,唐和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给付王建军,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借贷关系成立。2017年5月1日,就借款被告王建军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该借款是对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的重新设定,该借据明确了借款的本金,故本院对原告唐和平要求被告王建军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关于利息部分。借条约定利息1分,未明确约定是月息还是年息,本院根据民间借贷交易习惯,认定双方约定的利息1分为月息,该利息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出具借据之日即2017年5月1日计算至原告要求的时间2017年7月17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唐和平清偿借款本金35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该利息以3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的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唐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8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90.5元,保全费2414元,共计5904.5元,由被告王建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