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77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张少华与深圳市海力晶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华,深圳市海力晶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77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少华,男,汉族,1975年5月16日生,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力晶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南环路74、75号,组织机构代码746616055。法定代表人张寒曦。上述当事人劳动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5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51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深圳市海力晶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查封资产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缴纳保证金导致流拍,关于流拍资产,本院将启动以物抵债程序。另本院经“五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各债权人,债权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征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人民陪审员 吴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剑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