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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5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志毅与鲜艳、陈旺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毅,鲜艳,陈旺新,邱亚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5242号原告:陈志毅,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鲜艳,女,1974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旺新,男,1971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邱亚铁,男,1960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原告陈志毅与被告鲜艳、陈旺新、邱亚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陈志毅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毅撤诉。代理审判员  谭舒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