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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永波、梁德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林永波(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梁德明(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述当事人之间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刑初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新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