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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民终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蒲文龙与王立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文龙,王立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西宁仁杰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终1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蒲文龙,男,东乡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强,男,汉族,1977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天水市。原审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423号。负责人:文波,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西宁仁杰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600-6号。法定代表人:哈宗仁,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蒲文龙因与被上诉人王立强、原审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西宁仁杰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5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上诉人蒲文龙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办理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蒲文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清燕审判员  许正芳审判员  翟爱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