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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30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曾任初与杨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任初,杨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30民初298号原告:曾任初,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杨东生,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告曾任初与被告杨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曾任初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任初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曾任初负担。审 判 长  许佑良人民陪审员  杨 泉人民陪审员  蒋思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慧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