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与吴文章、吴传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吴文章,吴传香,吴永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民初1454号原告: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住所地:云霄县陈政路19号(海峡银行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50622068767857L。法定代表人:吴真德,任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德,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章,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吴传香,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吴永辉,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与被告吴文章、吴传香、吴永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文章、吴传香、吴永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吴文章、吴传香二人立即偿还代偿款70000元,并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止按月利率1.5%支付代偿款的占用费;2、吴永辉对吴文章、吴传香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6日,吴文章向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5日,借款月利率6.735975‰。该笔借款由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提供担保,由吴永辉向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提供反担保。吴文章借款后只偿还了部分利息,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借款期满后,截止2017年5月15日吴文章尚欠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945.42元。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履行担保责任,故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于2017年6月14日为吴文章代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按双方约定,吴文章应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止按月利率1.5%支付代偿款的占用费。因吴文章与吴传香系夫妻关系,对上述款项负有共同偿还责任,吴永辉系该笔借款的反担保人,依法应承担代偿该借款本息及占用费的反担保责任。吴文章、吴传香、吴永辉未作答辩。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保证借款合同;2、反担保承诺书及担保协议书;3、吴文章、吴传香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吴永辉的身份证复印件;4、借款借据;5、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6、电子汇款凭证及代偿证明。因吴文章、吴传香、吴永辉经传唤没有到庭进行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经审查,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提供的借款借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6日,吴文章与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向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5日,借款月利率为6.735975‰,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同时,吴永辉向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提供《反担保承诺书》,为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该笔借款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约定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有关费用及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作为甲方与吴文章、吴传香作为乙方、吴永辉作为丙方签订了《担保协议书》,约定“乙方应保证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等债务,若乙方违约未偿清借款等债务,致使甲方代乙方履行偿还债务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或丙方提供的抵押财产中折价偿还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债权,并按甲方代偿款月利率1.5%收取代偿款占用费,以及律师费和诉讼费等。”2016年5月6日,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约支付了吴文章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吴文章没有偿还借款本金,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2017年6月14日,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为吴文章代偿还了借款本金70000元。吴文章与吴传香于2000年4月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系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所引起的追偿权之诉,案涉的《保证借款合同》、《反担保承诺书》、《担保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吴文章未按《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到期借款,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为吴文章向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了担保责任即代偿借款本金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有权就上述代偿款向吴文章进行追偿,并有权要求吴文章按照《担保协议书》的约定按月利率1.5%支付代偿款的占用费。吴永辉自愿对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作出的保证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其保证范围包括了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担保债权的一切费用,因此,吴永辉理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永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文章、吴传香追偿。吴文章向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发生在其与吴传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债务系吴文章、吴传香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要求吴文章、吴传香共同偿还代偿的借款并支付占用费、吴永辉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吴文章、吴传香、吴永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吴文章、吴传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云霄县支农信贷协会代偿款70000元并支付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占用费。二、吴永辉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吴永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文章、吴传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吴文章、吴传香、吴永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安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丹凤附注: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