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杜运昌追偿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奎硕饲料有限公司,阜阳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原创服饰投资有限公司,杜运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异7号异议人:安徽奎硕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开发区众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78360168(1-1)。法定代表人:徐杰。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古商城C1#楼,组织机构代码74089467-9。法定代表人:王修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原创服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开发区中兴路,组织机构代码55923910-0。法定代表人:杜运昌,总经理。被执行人:杜运昌,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为安徽原创服饰投资有限公司一案中,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以(2017)皖12执他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执555号案由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皖1203执555-1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原创服饰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东区富民路南侧、中兴路西侧4258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地号212050205024,土地证号:阜东国用(2014)第A1100**号)。异议人安徽奎硕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安徽奎硕饲��有限公司称,法院对被执行人所属土地及附属物的查封,有部分所有权为异议人所有,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裁定。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原创服饰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于2014年7月4日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了阜东他(2014)第0154号他权证。异议人安徽奎硕饲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和同年10月10日与被执行人签订土地、厂房租赁和项目建设补充协议,根据以上合同进行了相关厂房的自建改建,但未取得相关权属证明和过户登记。本院认为: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异议人所称其已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和附属建筑所有权,但未提供相关土地使用权过户和���产登记的证明,且其租赁行为涉及已抵押财产,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故对异议人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安徽奎硕饲料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许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