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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守香与哈尔滨泰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香,哈尔滨泰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李守香,女,195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泰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24号1层。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守香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泰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行费124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依法轮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档案,暂无法处置,车辆部门无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