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848号申请人:天津市金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老左营村。法定代表人:刘文武,董事长。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平北路段汕潮大厦。法定代表人:庄加兴,总经理。申请人天津市金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金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1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170元,由天津市金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道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冬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