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云南楚雄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楚雄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德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2746号原告:云南楚雄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东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655415814。法定代表人:高中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云南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德军,男,1973年9月15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市鹿城西路西辰壹品小区*幢****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231973********。原告云南楚雄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云南楚雄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楚雄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楚雄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楚雄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钱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