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葛长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长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3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长军,男,1973年7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宁波汉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安徽省定远县。2010年10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长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长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葛长军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沿镇海区俞范东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天鹅体育用品制造公司附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被告人葛长军拒不配合检查,遂被强行带至镇海龙赛医院抽血检测血液乙醇浓度,结果为130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葛长军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4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葛长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葛长军的身份证明、执勤报告、提取血样登记表、镇海龙赛医院检验报告单、公安交通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现场拍摄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长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葛长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长军在被逮捕前被羁押8日,予以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葛长军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长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俊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