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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达林诉被告朱秋蕾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达林,朱秋蕾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2332号原告:张达林。被告:朱秋蕾。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文。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张达林诉被告朱秋蕾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达林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达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颖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