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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世章与简文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章,简文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422号原告:陈世章,男,汉族,1956年8月30日出生,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全,长宁县长宁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简文量,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竹都大道二段。负责人:黄清国,职务:总经理。原告陈世章与被告简文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陈世章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章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世章撤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陈世章负担。审判员  李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