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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广西防城港市腾翔物业有限公司与孔祥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市腾翔物业有限公司,孔祥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1179号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东港住宅小区**幢***号房。法定代表人:阙中一。被告:孔祥力,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翔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翔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姿婕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