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福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4刑初54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余福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男出生日期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文化程度小学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崇州市实际居住地同上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羊娟起诉书文号崇检公诉刑诉(2017)518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余福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山洋”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崇州市集贤乡集龙路与成温邛快速路口时被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余福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0.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辩护人无辩解(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余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余福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余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二个月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审判员陈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向英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