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小微支行、山东御鲜苑副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小微支行,山东御鲜苑副食有限公司,山东众元纺织有限公司,石秋明,张东先,张乐,郭丹丹,彭云洪,吕秀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483号之一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小微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路187号。主要负责人:焦延强,行长。被申请人:山东御鲜苑副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工业园区北四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石秋明,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众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彭云洪,总经理。被申请人:石秋明,女,195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张东先,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张乐,男,198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被申请人:郭丹丹,女,1988年9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彭云洪,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吕秀环,女,1974年3月24日,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小微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御鲜苑副食有限公司、山东众元纺织有限公司、石秋明、张东先、张乐、郭丹丹、彭云洪、吕秀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5321号之一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御鲜苑副食有限公司、山东众元纺织有限公司、石秋明、张东先、张乐、郭丹丹、彭云洪、吕秀环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吕兆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生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