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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禄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禄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禄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公务员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6620449-1。法定代表人钱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城南二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098071513。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禄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基本被抵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已申请实现抵押权,其余财产不能处置,本案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申请人禄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违约金1248000元、案件受理费8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均未��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林审判员 张利宏审判员 郭   俊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玉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