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394号原告:蔡某某,女,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明欢,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某,男,山东省平原县。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8月29日9时30分在平原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原告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新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德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