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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394号原告:蔡某某,女,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明欢,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某,男,山东省平原县。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8月29日9时30分在平原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原告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新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德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