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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林富与水巨河、梁华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林富,水巨河,梁华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177-2号原告:叶林富,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委托代理人:胡小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璇,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水巨河,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庄怀莲(系被告水巨河之妻),女,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梁华奇,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叶林富与被告水巨河、梁华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以与被告水巨河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华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林富请求撤回对被告梁华奇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林富撤回对被告梁华奇的起诉。审 判 长  杨 昊人民陪审员  张志诚人民陪审员  谢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灵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