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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北京科力粘合剂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科力粘合剂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873号之一原告:北京科力粘合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50号。法定代表人:王明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海,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北段355号。法定代表人:李彬。原告北京科力粘合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北京科力粘合剂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科力粘合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计324元。审 判 长  谭德全审 判 员  岳小艳人民陪审员  胡发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乾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