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义乌市贵都饰品配件商行、梁景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贵都饰品配件商行,梁景斌,梁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贵都饰品配件商行,住所地义乌市兴中小区10幢9号-2前门。法定代表人叶忠平。被执行人梁景斌,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梁晓春,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贵都饰品配件商行与被执行人梁景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刚执行员 金建兵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楼冬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