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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青学诉被告韩城市农林局林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学,韩城市农林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81行初56号原告:王青学,男,汉族,1952年4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住韩城市西庄镇王河村二组,身份证号码:612102195204161954.委托代理人:王宇,系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晋甜,系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城市农林局法定代表人:贾耀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建武,系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学诉被告韩城市农林局林业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王青学以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青学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学负担。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陈智英审判员  薛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晋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