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兴元与蒋刚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元,蒋刚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857号原告:刘兴元,男,194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登超,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刚飞,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谭榜华,职务不详。原告刘兴元与被告蒋刚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兴元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元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91元,由原告刘兴元负担。审判员 :刘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