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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韦某与张某、张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625号原告:韦某,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委托代理人:李伟,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宁,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住安徽省临泉县高塘乡。委托代理人:马超,住安徽省临泉县黄岭镇。被告:张某,住安徽省临泉县高塘乡。系被告张某的父亲。委托代理人:姚金炳,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某负担。审 判 长  喻可达人民陪审员  冯源源人民陪审员  朱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勤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