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4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袁自英与陈一仓、兰陵县辰运达物流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自英,陈一仓,兰陵县辰运达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844号原告:袁自英,女,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居住地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斌,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一仓,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兰陵县辰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磨山镇黄山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3284563276。法定代表人:高化云,经理。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开源路与金坛路交汇处西北角商务楼A1区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32007722。负责人:曹曙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栋梁,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自英与被告陈一仓、兰陵县辰运达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自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自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用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娅(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