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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杨明娟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龙,杨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卫龙,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杨明娟,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081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明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491350元(本金480000元,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113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明娟位于侯马市惠泽苑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慧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