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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温小冬、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温小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原沱江支行)。住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榕树巷8号1栋1层负责人:许迅,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392号。法定代表人:夏小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温小冬,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姚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江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