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民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住所地:富民县永定镇环城南路2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443147083X4。法定代表人:杨永庆,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圣懿,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部副经理。被执行人:袁某某,女,1972年2月3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及时变现财产可供执行,已向申请执行人回告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厚兴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伊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