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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3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润坚与赵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润坚,赵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3589号原告:周润坚,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赵荣辉,男,199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原告周润坚与被告赵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周润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润坚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润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润坚负担。审 判 员 徐步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灵芝代书记员 李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