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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小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104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光,男,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小光饮酒后驾驶陕J×××××号小型普通客车进入西安市绕城高速未央南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王小光血醇浓度为114.72mg/100ml,系醉酒驾车。公诉机关认为王小光能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小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珂打印:相丽华校对:赵珂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