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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锋、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锋,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219号申请执行人:胡锋,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机场大道1581号(浙江温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3037043345277。法定代表人:王会巧。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2951号胡锋与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锋已受偿557000元,尚有13478352.47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1435.3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浙江温州工业园区机场大道1581号的房地产已在诉讼中保全,但另行设定抵押,暂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