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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申请人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89号申请人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被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向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资金2221327.8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732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