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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6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周文龙、陈木兰与周国鑫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龙,陈木兰,周国鑫

案由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6633号原告:周文龙,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陈木兰,女,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菲、曹伟,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鑫,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周文龙、陈木兰与被告周国鑫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龙、陈木兰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被告周国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文龙、陈木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间的收养关系无效;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993年11月29日,原告夫妇将刚出生的一名男婴收养为养子,取名为周国鑫,在缴纳相应的罚款后将周国鑫的户口落在两原告的户口本上。收养后,两原告尽心尽力将被告抚养长大,尽到了做父母的责任和义务。被告长大后不思进取,沉迷于赌博。两原告苦口婆心劝说,仍然无果,致使原、被告关系恶化。被告发展到到处赌博,后就不见行踪。由于嫌两原告唠叨,被告于2015年11月23日写下断绝书,并承诺之后自己发生的一切与两原告无关,致双方间关系进一步恶化。特具诉状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间收养关系无效。周国鑫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文龙、陈木兰系夫妻关系,于1983年生一女周玉琴。1993年11月29日,原告夫妇将刚出生的一名男婴收养为养子,取名周国鑫,并办理了户口落户手续,但未至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周国鑫成年后,双方渐因隙致关系不睦,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泰兴市根思乡新港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收养人应无子女,且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两原告收养被告时,已育有一女,且未至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故两原告对被告的收养行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周文龙、陈木兰对被告周国鑫的收养行为无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成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