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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5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丽文与郑丹、祁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文,郑丹,祁晓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5556号原告:刘丽文,女,1967年3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李化东,系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丹,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朱春梅,系沈阳市皇姑区明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祁晓峰,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文诉被告郑丹、第三人祁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丽文承担。审判员 谷 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晨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