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7执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想同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旭盛,吉想同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928号申请执行人高旭盛,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吉想同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C-0028房间。法定代表人李丰坡。高旭盛与吉想同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5486号裁决书生效后,高旭盛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吉想同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吉想同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548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崔 凯审判员 崔 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