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辖终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尹纪忠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一期A4栋3层01号。法定代表人:尹纪忠,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市辖区国家高新区炬能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小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尹纪忠,男,汉族,1950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上诉人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尹纪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65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原审被告尹纪忠在武昌区的住址仅为身份证登记住址,其经常居住地为湖北省汉川市,故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故请求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6582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尹纪忠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X号,故武汉市武昌辖区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阮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