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冮秀伟、冮秀梅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冮秀伟,冮秀梅,张晓颖,张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刑初34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冮秀伟,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抓获),同年12月20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冮秀梅,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抓获),同年12月20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晓颖,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抓获),同年12月20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林,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于洪区(户籍地: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抓获),同年12月20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冮秀伟、冮秀梅、张晓颖、张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某、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冮秀伟、冮秀梅、张晓颖、张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节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冮秀伟、张林在沈阳市皇姑区汇龙宫等地多次向张某贩卖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小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可非),共计约200瓶。2016年5月,被告人冮秀伟与被告人冮秀梅、张晓颖预谋贩卖违禁药水,由被告人冮秀梅从夏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小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可非)、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大力)三种违禁药水,由被告人张晓颖将上述违禁药水从被告人冮秀梅处运输至李某1家存放。2016年9月28日至11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晓颖在沈阳市皇姑区附近,先后六次向张某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120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120瓶,共计获利人民币43,800元。被告人张晓颖将上述贩卖所得赃款交给被告人冮秀伟。案发后,在被告人张林住处查获违禁药水14瓶;在李某1住处查获违禁药水891瓶。经鉴定,被查获的违禁药水内均含有可待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冮秀伟、冮秀梅、张晓颖、张林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冮秀伟、冮秀梅、张晓颖、张林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张某、李某1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转账记录;扣押清单;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件来院后,被告人冮秀伟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8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冮秀伟、冮秀梅、张晓颖、张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冮秀伟、冮秀梅、张晓颖、张林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冮秀伟、冮秀梅、张晓颖、张林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冮秀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冮秀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晓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二、赃款人民币43,8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段雷审判员 王莹审判员 任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