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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振山申请执行封玉臣、姜忠良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山,封玉臣,姜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山,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封玉臣,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姜忠良,男,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刘振山与被执行人封玉臣、姜忠良,侵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再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