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华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华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251号原告:郴州市华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45号华尔房地产公司办公楼204室。法定代表人:张航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福,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湘原告郴州市华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郴州市华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华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华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丁湘负担。审 判 长 谢小兰人民陪审员 邓丽蓉人民陪审员 吴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慧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