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宝峰与上海万想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峰,上海万想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30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305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峰,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被执行人:上海万想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朱广安,董事长。原告张宝峰与被告上海万想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想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77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万想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宝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万想公司返还订金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万想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因被执行人万想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已对其进行网上追查。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万想公司在工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但实际冻结到存款金额为2,001.22元。目前冻结到的存款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差较大,故暂不作扣划处理。本次冻结期限一年。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万想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朱广安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何 骏书 记 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