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永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908号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侨兴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4899501151。法定代表人:潘周平,任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怿,系联社员工。被告:陈永谦,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永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严春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郑明太书 记 员 陈嘉琳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