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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吉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吉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人刘吉勋,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北省黄骅市人,住。因犯强奸罪,200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又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4月2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吉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被告人刘吉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1月8日晚上,被告人刘吉勋来到南大港三分区新村与董某2要账,因要账无果先后两次向董某1家扔“雷某”。在第二次扔完“雷某”后,刘吉勋与董某1、董某3、董某2发生厮打,刘吉勋将董某1砍伤。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董某1的伤情属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二、2017年3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刘吉勋来到吕桥镇府前街新农村饭店以“要账”为名,找到被害人高某,两人发生口角后,刘吉勋驾车将高某撞伤后逃跑。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吉勋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诉称,由于被告人刘吉勋的伤害行为给其造成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并提供了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例、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被告人刘吉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拿不出这么多钱。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1月8日晚上,被告人刘吉勋来到南大港三分区新村与董某2要账,因要账无果先后两次向董某1家扔“雷某”。在第二次扔完“雷某”后,刘吉勋与董某1、董某3、董某2发生厮打,刘吉勋将董某1砍伤。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董某1的伤情属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董某1陈述证实,2017年1月8日晚上六点多,刘吉勋给其打电话说董某2借黄骅“开元”公司账,其做的担保人,向其要钱。其就在电话上跟刘吉勋争辩了一下,刘吉勋就说到其家来找其。当晚7点来钟,刘吉勋来到其家,在大门外从车上拿出一把菜刀,像喝醉酒似的在那说如不还钱就砍人之类的话。其没有理他,闹了一阵后刘吉勋就走了。当时刘吉勋是开一辆黑色的轿车去的,同去的还有一个比较胖的高个男子。当天晚上十点来钟,其家院子里被人扔进了两个“雷某”,其追出院子后刘吉勋就开车跑了。其当时就拿了一棵木棍站在门外小拖车旁边,如果刘吉勋再来就自卫。当晚十一点多,刘吉勋开车又来了,停下车后,刘吉勋和一起去的小伙子又往其家院子里扔“雷某”,其就上去用棍子砸刘吉勋车的前挡风玻璃一下,这时,刘吉勋从车上拿出了菜刀,那个小伙子也拿了一根木棍。后其用棍子打了刘吉勋车的反光镜一下,刘吉勋上来就与其打了起来,在打的过程中,刘吉勋就用菜刀砍了其头的右面两刀。砍完后,刘吉勋开车又把其拐到了路旁边的水沟里,后开车跑了。后董某2、董某3也从屋里了来,把跟刘吉勋去的那个小伙子扣在了现场。随后其就昏过去了,以后的事就不清楚了。2、董某2证实,2017年1月8日下午6点半左右,刘吉勋来到南大港新村找其和董某1要账,当时谈了大概十多分钟就走了,走之前在车里拿了一把菜刀比划了两下。当晚10点多,其听到两声响声,赶紧出来,正好看到刘吉勋开一辆黑色的轿车跑了。到了11点多,其和董某1、董某3听到几声声响就赶紧出来,正好堵上刘吉勋。后其和董某1、董某3就跟刘吉勋还有跟他一起的小伙子动手打起来了。刘吉勋跟董某1先打在一起,其和董某3就把另一个小伙子给抱住了。后刘吉勋就跑到车上开车撞向董某1,但没有撞上。随后刘吉勋从车上下来,手里拿着的一把菜刀,把董某1给砍了。因为当时天黑没有看清砍的过程,就看到董某1捂着头站在路上了,刘吉勋就开车跑了。3、董某3的证言与董某2证实情况一致。4、郭某证实,2017年1月8日下午5点半左右,南大港王徐庄刘吉勋给其打电话称有点事要说,后其到了南大港三完小附近见到了刘吉勋。后刘吉勋打了一个电话,好象说要账的事。打完电话后,刘吉勋让其跟他去一趟。后其二人开车到了六分场东面的一个村里,到了一户人家进去后和一个光头的人谈要账的事,说了大概有十来分钟,俩人有点争吵,后那个光头男子打了刘吉勋一个耳光,当时刘吉勋很生气,就带着其从那家出来去了黄骅。在黄骅吃完饭后大约九点多钟,刘吉勋说回去找他们,并给那个人打了一个电话,后开车又来到六分场的那个村,快到那家附近时,刘吉勋停车从后备箱里拿出三个过年用的“大雷某”点着放了。后开车从那家门口经过出了村,来到六分场场部机关附近停下车在车上坐着。到了晚上十一点来钟,刘吉勋又带着其到了那家门口,刚停下车就从那家出来三个人,其中就有那个光头的人。这三人中的两个人拿着棍子,一人拿着消防斧。后其头上挨了一棍子,其就抓住棍子,拿消防斧的人来砍其,其抓住了斧子,后来其腿上又被人打了一棍子。刘吉勋和另外一个人打在一起,后其看到刘吉勋倒车要撞一个人,但那人躲开了。刘吉勋开车走了后,其被现场的人拽住没走,其到了门灯处看到一个人脸上有血,后现场的人就报警了。5、苗某证实,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刘吉勋找到其让其给他介绍一个替别人要账的活。过了三四天,刘吉勋就是催促其,没办法其就领着刘吉勋到了开元公司见到了杨滋昊。见面后,其介绍他们认识了,后就让他俩具体谈,至于要账后的利润问题其不参与。当时杨滋昊说要账归要账,但是不能惹事,不能伤人,后其去门外抽烟时看到张凤楼给刘吉勋复印了一张纸,刘吉勋拿着出来就走了。6、杨滋昊证实,董某2在其公司贷过款,后由董某1作的担保人。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刘吉勋和其的一个表弟叫凤楼的来其公司里玩。年底了公司都在整理账目,其把欠账手续都整理复印好,准备把违约的将来一并起诉法庭。刘吉勋什么时间拿去的欠款复印件其不清楚。到出事以后刘吉勋给其打电话,其才发现复印件被他拿走了。7、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后被害人董某2、董某1、董某3对郭某进行了辨认;郭某对董某2、董某1、董某3进行了辨认;8、黄骅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董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二级。另有被告人刘吉勋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在案佐证并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二、2017年3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刘吉勋来到吕桥镇府前街新农村饭店以“要账”为名,找到被害人高某,两人发生口角后,刘吉勋驾车将高某撞伤后逃跑。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高某陈述证实,其在黄骅市吕某2镇前街红绿灯北边开了家饭店,叫新农村饭店。2017年3月23日上午11点多,其正在饭店大厅吧台处坐着,一个男子进了饭店说找其对象陈阳。其对该男子说陈阳不在,有什么事对其说就行。该男子说他是姓田的找来和陈阳及他媳妇要账的,并说这个钱是陈阳的姐姐陈某宇借的。其对该男子说谁借的钱找谁去,这个男的拽着其的衣领就往外走,其就说给父亲打个电话,父亲让给其就给。随后其给父亲打通了电话,父亲说让那个人等着,他马上就到。这时这个男子把其拽出门,其也拽着他不让他走,后来了一个送酒的,这个人就松开了手,跑到一辆黑色的轿车上从副驾驶座上拿出一把片刀,过来追其。后其母亲和那个送酒的人过来,把那个人推倒在饭店对面的水洼里,那个男的随后上了车想跑,就往后倒车,当时其正在给丈夫陈阳打电话,这辆车就撞上了其,其被撞得趴到了车前机盖子上。其用一只手抓住前挡风玻璃上的雨刷,另一只手扣着前机盖子上的前翻。其当时已经蒙了,当时车开的很快,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其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掉到了地上,后其发现父亲开着面包车过来了,再后面的事其就不知道了。2、吕某1证实,其女儿高某和女婿陈阳在吕桥镇府前街开了一家新农村饭店。2017年3月23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其正步行到新农村饭店对面,看见有一个男的正抓着高某的衣领子把高某拽出饭店门口,高某拽着那个男子的衣袖子,后二人撕扯着来到一辆黑车旁边。后高某挣脱开跑了,男的从车后座上拿出一把刀来,高某从车后面转过来,到了黑车外面的后门处,那个男的拿着刀从车后面转过来追高某,跑到车的后尾灯处拿刀要砍高某,后有一个卖酒的男子搂住了这个拿刀的人,刀掉到了地上。其用脚去踩刀,那个男的又把刀拾了起来,但又被卖酒的男子搂着拽到了车的驾驶座旁边,让他赶紧开车走。后这个拿刀的男子把刀放在副驾驶座上,打着了车往后倒了一米左右,当时高某正站在车的右前方,那个拿刀的男子往右边猛打方向盘猛加油就往前走,正撞到右前方的高某,高某被撞时正面向北站着,后被撞得扑到了车前机盖子上。拿刀的男子也没刹车,开着车就往南走,在行驶的过程中,那个卖酒的男子用镰将车的里侧后面的玻璃给砸破了,车就往南行驶过了红绿灯。其看到车开始左右摆动,并有急刹车的情况,当车行驶到兰州拉面店对面时,这个人又急刹车,高某被从车上甩了下来,接着往南跑了。其跑过去,高某趴在地上不动了,当其走近时高某就坐了起来,后来高某的爸爸和公安民警也来了。3、刘某证实,2017年3月23日上午,其在吕某2镇吕北村推销白酒。快中午的时候,其来到吕某2镇红绿灯北面的新农村饭店吃饭,顺便推销白酒。11点20分左右,其在该饭店准备点菜的时候,进来一个男子。后该男子问饭店里一名女子认识一个姓陈的人吗,那个女的说认识。后来两个人说了一会儿话,饭店的女子就堵在门口说“既然别人派你来了,咱今天就把事情说明白了,不说明白谁也别想走。”说完就开始打电话叫家里面的人过来,那个男的好像有点害怕就想走,女的不让走,男的就推着女的出了门口。在撕扯过程中,那名男子把女的推倒在地上,当时在饭店门前的公路上停着一辆黑色的比亚迪轿车,车头向南,那个男的跑到车的副座上拿出一把片刀。其一看他拿刀,就跑过去搂住他的脖子抢刀,这名男子拿刀往后一拽,其就撒手了。这名男子拿着刀上了车发动着了汽车想走,饭店的那个妇女站到了车前不让他走。那个男子在车上坐着还拿刀想下来,其从车上拿出一把镰刀把车后侧的玻璃砸破了。这时男子开始轰油门启动车往南走,当时那名女子还在车前头站着,车一发动女的就趴在了车前盖上。后男子开车往南走,越走越快,行驶到红绿灯南面时,女的从车上滚到车的前保险杠处,后被这辆车一直拖出去了200米左右,当时前面有辆三轮车,男子急刹车,女的就被甩了出去,男子开车加速就往南跑了。4、赵某证实,其在吕某2新农村饭店干厨师。2017年3月23日上午11点20分左右,其正在饭店前台大厅里和一个送酒的男子交谈,高某从门口外面进了大厅,其正和高某说话时看到一辆黑色的轿车停在饭店门口,后从车上下来一个男的进了饭店。该男子进了饭店后问陈辉在不在,高某说不在,男子又问陈阳在不在,高某说她是陈阳的媳妇,有什么事和她说。随后其就去厨房干活了,三四分钟后,其从厨房里出来透过门看到那个男的已经坐在车里发动了车,当时高某站在车的里侧前方。后其看见推销酒的那个男的用镰刀砸破了黑车里侧后面的一块玻璃,车紧接着开始向南行驶,其听到很大的轰油门的声音,车的起速很快,车头直接撞到了高某的下半身上,高某被撞得趴到了车前机盖上,其就向外跑,到外面后车已经过了红绿灯,高某一直在车前机盖上趴着,车速很快,其也向南跟着跑,后听到几声急刹车的声音,看到车左右摆动,当车行驶到兰州牛肉拉面馆处时,一个急刹车,高某被从车上甩了下来。车就直接往南跑了。其来到高某身边,后送她去了医院。5、陈某宇证实,其还叫陈辉。其和南大港的田某有经济纠纷,和别人没有经济纠纷。原先其和田某关系很好,其当时和他说过其弟弟和弟媳在吕某2镇开了新农村饭店,在这期间田某电话和其联系不上,他找不到其,有可能会到饭店来找其。至于开车撞高某的这个人为什么来饭店找其要账其不清楚原因。6、田某证实,一个叫陈辉的在2015年借了其5万元钱。2016年过完年其和陈辉还有刘吉勋在黄骅吃过饭。其没有让刘吉勋找过陈辉要账。其在2016年底卖给过刘吉勋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2017年3月24日,有人说其的车在吕某2撞人了,其很纳闷。第二天晚上,刘吉勋用他的手机给其发信息说是他自己主动去替其要账的,其才知道是刘吉勋撞的人。7、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后,吕某1、高某、赵某、陈某宇、刘某对被告人刘吉勋进行了辨认。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高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轻伤二级。9、本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吉勋因犯强奸罪,200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又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另有被告人刘吉勋供述、物证尖刀、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因被告人刘吉勋的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如下损失:1、医疗费26553.84元;2、伙食补助费1350元(住院27天×50元);3、营养费1350元(住院27天×50元);4、误工费13282.35元(2017年度河北省餐饮业平均工资34629元÷365天×140天);5、护理费4215.47元(护理27天,一人护理,按2017年度河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次标准计算:56987元÷365天×27天×1人);6、交通费500元。共计47251.66元。上述事实,有医疗费票据、门诊收费清单、住院病例、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人主张的其他费用,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吉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董某1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高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吉勋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于因被告人刘吉勋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造成的损失47251.66元,应依法由被告人刘吉勋予以赔偿。案发后,被告人刘吉勋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刘吉勋作案用凶器尖刀二把,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吉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二、被告人刘吉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损失47251.66元。以上有给付内容的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于黄骅市人民法院(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43)。三、被告人刘吉勋作案用凶器尖刀二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 新审判员 龚长华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滕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