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某1和与高某2、高某3赡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12执42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某1和与被执行人高某2、高某3赡养纠纷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9439.84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2、高某3将执行款74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某1,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高金和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不需要本院继续执行。本院认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三)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执422号案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