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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民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民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752号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俊,系公司经理。被告:刘民松,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民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